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26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因100年重訴字第42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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