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彰簡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2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第1項第1行所載「 楊勝強 」,更正為「甲○○」;第2行
所載「3段3段」更正為「3段」;第5行所載「現金新台幣
100元」,更正為「現金約新台幣100元」外,餘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施秀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