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斗簡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2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以一幫助詐欺之行為,使
得詐欺集團分別詐騙被害人甲○○、丙○○等2人,為一行
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幫
助詐欺罪。」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次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五四條第二項,
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二項、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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