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66號原告 李俊毅 原告 黃奕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琳 律師被告 林詩凱 兼訴訟代理人 林保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第1項第2行中關於「被告被告林詩凱」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林詩凱」。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5頁㈡中關於「原告應返還上開借款金額:」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返還上開借款金額:」。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7頁第9行中關於「請求被告給付300元」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被告給付30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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