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葉雲祥
被 告 葉金樹
被 告 張雅琴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91,388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
幣500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洪美雪
法官劉雪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法院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