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霖具保人劉冠伶被告陳啓豪具保人陳振通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少連偵字第21號、105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乙○○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分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1萬元後,由具保人丁○○、丙○○於民國105年6月16日分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甲○○、乙○○釋放。嗣被告甲○○、乙○○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拘提無著。另查被告甲○○、乙○○目前並無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之情形,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甲○○、乙○○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丁○○、丙○○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劉致欽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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