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小字第16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程星豪
被   告 元氣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郭凱翔
被   告  張雅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閔翔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
合計1,2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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