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交簡字第92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交簡字第9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55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建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建瑋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二次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
前科,仍不知警惕而再犯本案,足見未因法律制裁而有誠心
悔過之意,被告全然漠視公眾往來權益,一再於飲酒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上路,所為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甚鉅,缺乏尊重
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觀念至為顯明;考量其經警查
獲時所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50毫克,暨其為大
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及於
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5518號
被告陳建瑋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瑋前因服用酒類而不能安全駕駛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2萬元、5月確定,
並均經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自民國10
9年9月18日19時許起至翌(19)日凌晨0時許止,在嘉義縣
地區某熱炒店內,飲用啤酒5瓶後,竟不顧飲酒後,其注意
力及操控力可能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仍於109年9月19
日凌晨0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
上路。嗣於同日凌晨1時21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前時,為警攔檢盤查,並測得陳建瑋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5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建瑋坦承不諱,且被告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毫克,有臺中市○○○○○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此外,復有職務
報告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影本2份等在卷可憑。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檢察官陳建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佳欣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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