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632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 許志顯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1,7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