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19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瓊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彭瓊瑤間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3
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