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簡字第7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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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7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七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害居五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之土地,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甲○○前曾於民國八十五、八十六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五月,並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於八十七年八月十四日假釋出監執行完畢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
(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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