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簡字第6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6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六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二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科罰金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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