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06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06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易字第20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998號),並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崇道書記官黃舜民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撲克牌壹拾付、帳冊壹本及賭資肆仟伍佰參拾元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基於意圖營利之反覆實施犯意,於民國95年11月底以每月新臺幣(下同)9,000元之代價,向案外人曾清松承租臺中市○區○○○路○○號房子,並於96年1月16日起,提供上開房屋作為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之賭客,經營賭場,將每付撲克牌以60元之代價賣予賭客或提供麻將賭具由賭客輪流作莊,1將(4圈)由甲○○向自摸者抽頭共計600元之方式,供不特定人賭博財物,撲克牌部分,係由賭客以俗稱「13支」、「大老二」之方式,「13支」係由4名賭客各分13張撲克牌,再分成前、中、後各3張、5張、5張,彼此之間互相予以比較輸贏,若前、中、後柱皆輸者(俗稱「打槍」)者,則需給付50元,「大老二」則是將撲克牌發完後,以持有梅花3之人先出,可出1張、2張、5張之方式出牌,最先出牌完畢者為贏家,其餘賭客則依殘餘之撲克牌張數或點數多寡,最多者俗稱「大頭」需給付贏家30元,另賭客則為「小頭」需給付贏家20元之方式賭博財物。嗣於96年2月15日2時10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 姚其恩吳茂松劉竹根 等3人正準備以「13支」、 蔡燕青 在旁欲插花對賭財物,並扣得供本案犯行用之賭具撲克牌10付、帳冊1本及賭資4530元等物。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68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書記官黃舜民
法官吳崇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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