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調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調補字第21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等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3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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