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6
月24日雲警六偵社字第097000976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
元。
扣案使用過之強力膠壹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97年6月18日上午10時20分許。
㈡地點:雲林縣斗六市○○路果菜市場內。
㈢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
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扣案已使用過之強力膠1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 紀 文 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魏 輝 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