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小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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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斗小字第276號
原   告 臺灣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己○○
被   告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2,000元,及其中新台幣2,000元自
民國95年10月9日起,其餘新台幣10,000元自民國95年11月8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依兩造所訂消費性商品貸款約定書第7條,被告如逾期繳款時,
固應自逾期之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遲延利息。惟須遲付期
款總額達貸款金額5分之1,或任一期付款遲延逾30日以上時,始
喪失期限之利益,全部貸款債務方視為到期。本件被告係95年10
月8日起未依約按期繳款,當期款項應自翌日(即96年10月9日)
起計付遲延利息,其餘款項則應於逾期30日之後始負遲延責任。
原告請求自95年10月9日起加計利息,逾此範圍部分,尚有未合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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