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3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鈺凱 選任辯護人 郭美春 律師
蔡瑜軒 律師 賴佳慧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22號),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鈺凱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黃鈺凱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於民國110年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除其二親等內之親屬外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聲請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審酌被告於準備及審理程序中均就其犯行坦承不諱,且本案業經本院於110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故認現階段已無繼續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自即日起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昱勳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