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5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已減為有期徒刑1月15│已減為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新│││日││臺幣50000元││││││├────────┼──────────┼──────────┼──────────┤│犯罪日期│95.04.01│95.08.09│94.09.2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速偵字│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452號│第3698號│337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中簡字第1005號│95年度訴字第2981號│96年度上訴字第1132號││實├──────┼──────────┼──────────┼──────────┤│審│判決日期│95.05.29│95.11.15│96.08.23│├─┼──────┼──────────┼──────────┼──────────┤│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中簡字第1005號│95年度訴字第2981號│96年度台上字第607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8.28│95.12.12│96.11.15│├─┴──────┼──────────┼──────────┼──────────┤││臺中地檢96年度執減更│臺中地檢96年度執減更│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備註│字第2475號│字第2475號│174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