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拾參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民國(下同)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已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已減刑為5月│已減刑為2月15日││││││├─────────┼───────────┼───────────┼───────────┤│犯罪日期│94年9月2日│94年6月16日│94年6月16日││││至94年11月19日│至94年9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4年度│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偵字第18979、19192號│94年度毒偵字第3999號│94年度毒偵字第399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109、150號│95年度訴字第3564號│95年度上訴字第3564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月13日│94年12月30日│94年12月3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109、150號│95年度訴字第3564號│95年度訴字第3564號││││96年度聲減字第364號│96年度聲減字第364號│96年度聲減字第36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年2月6日│95年1月23日│95年1月23日│├─┴───────┼───────────┼───────────┼───────────┤││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6年度執減更字第1628號│96年度執減更字第1628號│96年度執減更字第1628號││││95年度執更字第785號│95年度執更字第785號│95年度執更字第7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贓物│搶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已減刑為2月│已減刑為4月15日│有期徒刑12年│├─────────┼───────────┼────────────┼──────────┤│犯罪日期│94年6月25日│94年11月21日│94年8月初至│││││94年9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4年度│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10683號│偵字第18979、19192號│95年度偵字第220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3564號│95年度訴字第109、150號│95年度上訴字第2906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12月30日│95年2月6日│95年10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364號│96年度聲減字第364號│96年度台上字第5182號││判││95年度訴字第3564號│95年度訴字第109、15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年1月23日││96.09.28│├─┴───────┼───────────┼────────────┼──────────┤││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6年度執減更字第1628號│96年度執減更字第1628號│96年度執字第14336號││││95年度執更字第785號│95年度執更字第7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