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5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睿晨選任辯護人張立達律師被告顏嘉寶選任辯護人張立達律師
余西鈞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被告董睿晨部分,有變更起訴法條可能而須告知罪名供被告為辯論,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而就被告顏嘉寶部分,因現無從確定被告董睿晨就變更法條後是否會變更陳述,而影響被告顏嘉寶罪行成立與否,為免裁判歧異,爰一併再開辯論,並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下午4時40分於本院第十九法庭行審理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