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嘉簡字第5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嘉簡字第59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蔡廷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書記官蕭琪男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