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3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3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3056號債權人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想美印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壹仟元(請勿寄現金,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想美印刷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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