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字第7號抗告人甲○○代理人 陳麗玢 律師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