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36號上訴人 戴籥 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原審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利益依其上訴狀表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8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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