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20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李明仁 於民國86年7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6年7月29日起至民國86年8月28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民國94年12月16日因繼承關係移轉所有權予相對人,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86年8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6年8月28日。詎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李明仁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本票影本一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龔能┌────────────────────────────────────┐│附表:96年度拍字第320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1│高雄縣│彌陀鄉│隬海│624│原│37427.74│24分之1│重測前海尾段││││││││││92-16地號│├─┼───┼────┼──┼───┼─┼────┼────┼──────┤│02│高雄縣│彌陀鄉│隬海│624-2│原│7867.22│24分之1│分割自62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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