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5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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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5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552號聲請人昱廷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勝豊 代理人 顏素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鄭美華┌──────────────────────────────────────────┐│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5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明誼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行│99年11月30日│18,375元│DD0000000│││ 鄭金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