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聲字第32號聲請人 鍾羽柔 被告 丘育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71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鍾羽柔係被告丘育泉之未婚妻,目前已有身孕,身體長期不適,又因被告遭羈押之故,擔心而無法安心養胎,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同法第3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得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人,除被告及辯護人外,以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限。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被告之配偶,有聲請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聲請人自陳之住所與被告並不相同,並未同居一家,非被告之家長或家屬,而聲請人僅於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內表示係被告之未婚妻,復未提出證據佐證與被告之間有前揭得為輔佐人而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身分,是聲請人既非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