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21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博文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974號、第96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博文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博文於民國107年1月28日下午
3時5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巷○○號「京站社區」一樓大廳,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情形下,以「你這個不要臉的人」等語辱罵 田藝鳴 ,足以貶損田藝鳴之名譽,因認被告鄭博文於此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1
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田藝鳴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此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所載可按外,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憑,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被告觸犯恐嚇罪部分,本院另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在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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