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22號原告 洪世忠 被告 簡思賢
簡建成 陳政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3項分別請求被告簡思賢、簡建成、陳政輝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占用面積135平方公尺、118平方公尺、6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土地價值為斷;另訴之聲明第4項至第6頁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98,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1,000元/㎡×面積318㎡=3,49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