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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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92號原告 施淑香 被告 羅灣英
陳俊宇 鄭瑞玉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800元(即上開房屋課稅總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仕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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