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65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介隆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14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所為之106年度簡字第651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四段第六行末之記載,應更正補充為如附件一所載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如主文中已有表示,而於理由中並未現出者,亦可更正。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台聲字第36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4段第6行末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美秀附件一:
另被告因前開圖利聚眾賭博罪而獲有180,000元之犯罪所得(未扣案)一節,業據被告於警詢時陳述在卷(詳附件二警詢筆錄),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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