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531號聲請人 王孝玉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附表編號5支票號碼(票據號碼:0000000號)正確應為何?(台端附表所載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不符)票號是否有英文字母?如無,請具狀更正支票附表;如有,請向銀行更正並補正更正後蓋有銀行戳章之影本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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