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1820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一月四日上午九時五
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錫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1820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一月四日上午九時五
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