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2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226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大三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工業局間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捌仟元,應
徵裁判費伍仟柒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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