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展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錦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
金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
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柒仟元,應徵調解之聲
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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