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交簡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苗交簡字第61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呈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苗交簡字第612號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邱志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