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原告 宋鄧玉蘭
宋登源 宋登鎰 宋秀蘭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登超 被告 陳旭
陳明 和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交訴字第28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游欣怡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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