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156號債權人 莊育興新竹縣私立竹光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明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為何?究為「張明舟」或「 張明村 」(原聲請狀所載與補正狀不一致)?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樂嘉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