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151號聲請人 李永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智瀛資訊服務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智瀛資訊服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