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59號債務人 曾雅清 代理人 趙佑全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係指債務人欠缺清償能力,且對於已屆清償期,或已受請求債務之全部或主要債務,客觀上可預見處於通常且繼續的不能清償之狀態而言,方符合消債條例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債務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之目的。又債務人聲請更生,必以其所能運用之資產扣除生活上必要支出後,已經小於負債,以致不能清償,或有具體事實足認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方堪許之。而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包括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必須三者均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始謂欠缺清償能力而成為不能清償。換言之,評估債務人是否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要件,應斟酌債務人之債務總額、債務人之年齡、工作能力,並衡諸債務人未來可正常獲得之勞務報酬、財產等綜合加以考量,以評估債務人就其所積欠之總債務是否根本已清償不能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倘若債務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應認其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能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鈞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㈠債務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固提出債務人全戶戶籍
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用債權人清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07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見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97號卷第45頁、本院卷第31頁、第33頁至第37頁第49頁至第51頁)。
㈡然而,債務人自民國107年7月至109年12月薪資共計新臺幣
(下同)166萬8,530元,此有第一產物保險股份公司110年1月25日一產企字第0001100075號函暨附件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17頁至第218頁),其雖辯稱因產險變革97年起公司將退還佣金算入薪資云云(見本院卷第238頁),卻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已難採信,仍應依前開薪資計算,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約5萬5,617元(計算式:1,668,530÷30月=55,617),又經債權人陳報目前債權數額(含利息)後(見本院卷第191頁、第214頁、第219頁、第221頁),可知無擔保債權總金額共計106萬8,549元,倘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以1萬8,720元計算,尚餘3萬6,897元(計算式:55,617-18,720=36,897),若全數用以清償,約2.4年即可清償完畢(計算式:1,068,549÷36,897÷12=2.4);若以債務人自陳每月可清償1萬6,034元(見本院卷第90頁背面)計算,約5.6年即可清償完畢(計算式:1,068,549÷16,034÷12=5.6),更遑論債務人甫於107年10月間領有老年給付130萬8,233元等情,亦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11月2日保普老字第10913048700號函可資為憑(見本院卷第87頁),實難認債務人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㈢綜上,依照上述債務人之財產及債務狀況,無從認定其有不
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而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不符,且此要件不符亦無從補正,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聲請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邱勃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