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字第782號
原   告 宏國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暐
訴訟代理人  范家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瑀婕張秀英曾宗潔 等三人間給付管理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台幣
(以下同)20,8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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