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544號聲請人 許清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聲請人聲請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2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曾東紅┌───────────────────────────────┐│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黃祥甫 │台北市第五信用│108年8月│93,000元│ST0000000││││合作社吉林分社│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