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小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員小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25號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5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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