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 律師
胡孟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丁○○、戊○○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4,2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陳佩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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