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1
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乙○○與甲○○於民國96年10月25日訂立投資協議,約定由甲○○出資約新台幣(下同)200萬元購買骨灰罐,乙○○負責保管及為甲○○銷售,骨灰罐銷售完畢,雙方結算投資本金及盈餘,以投資金額計算所獲15﹪範圍內之盈餘由甲○○取得,超過15%部分之盈餘歸乙○○,如未達預期盈餘,乙○○應保障甲○○可取得每月以投資金額月利率2分計算之利潤,乙○○並提供其妻所有座落高雄市○○區○○段第26-7號土地應有部分1/2(下稱系爭抵押土地)設定抵押權供擔保(下稱系爭協議),乙○○為依該協議執行銷售骨灰罐業務之人。系爭協議簽訂後,乙○○即先向仲介人郭 俊杰 取得骨灰罐樣品,向高雄縣市、屏東縣、台南縣市殯葬業者推銷,嗣由甲○○出資1,865,000元(以上為貨款,另運費57,904元尚未支付),自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進口骨灰罐至臺灣地區,於97年3月5日骨灰罐共1,450個運抵高雄後,由乙○○將該批骨灰罐放置於座落系爭抵押土地之倉庫負責保管並販售,乙○○自97年2月間起至97年6月28間止陸續出售骨灰罐1,036個,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所得款項均侵占入己,僅於97年7月3日返還3萬元予甲○○。
而甲○○因追索骨灰罐銷售款項未果,於97年6月28日,會同乙○○清點庫存後,要求乙○○不得再銷售剩餘之414個骨灰罐(1,450-1,036=414),乙○○除同意補齊挪用之款項外,並應允繼續保管剩餘之骨灰罐,以待甲○○取回,嗣甲○○於97年7月5日欲將剩餘之414個骨灰罐載回時,因乙○○表示其車上載運之36個骨灰罐已約定銷售他人,並可馬上收錢,甲○○遂同意其續為銷售,僅載回剩餘之
378個骨灰罐(414-36=378),詎料乙○○仍接續前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將36個骨灰罐之銷售款項續予侵占入己,乙○○各次侵占日期、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共計侵占至少918,950元。
二、案經甲○○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偵辦。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判斷: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定有明文。而本件關於證人即告訴人甲○○於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均未具結,此有筆錄2份附卷可稽(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6098號卷【下稱他字卷】第26至28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1594號卷第6至7頁),該陳述自無證據能力。
二、事實之認定:訊據被告乙○○自承與告訴人甲○○訂立系爭協議,提供其妻所有之系爭抵押土地設定抵押權供擔保,侵占除已交付3萬元外賣得骨灰罐之款項,惟辯稱除剩餘之378個骨灰罐外,另有3、40個瑕疵骨灰罐,侵占之販售骨灰罐數量應扣除該瑕疵品云云。經查:
㈠依被告、 張美華 (被告妻)與告訴人甲○○於96年10月25日
簽訂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固約定略以:因被告、張美華經營骨灰罐批發缺少資金,合意由告訴人出資216萬元合夥經營,期間自96年10月17日至99年10月17日,並由被告、張美華提供系爭抵押土地設定抵押權供擔保,設定金額21
6萬元,擔保期限3年、利息每月5厘,如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系爭抵押土地應移轉於告訴人或其指定之人,自97年1月1日起,被告、張美華經營骨灰罐有盈餘時,每月需支付告訴人紅利,每月經營未有盈餘時,亦需支付告訴人以月利率2分計算之利息等語,有該協議書附卷可稽(詳他字卷第7至8頁),且系爭協議書簽訂5日後之96年10月30日,張美華即將所有系爭抵押土地以擔保金錢借貸之名義,如系爭協議書所約定之擔保金額、利率,設定抵押權予告訴人供擔保,此亦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詳他字卷第9頁),然:
⒈本件僅係被告與告訴人合作骨灰罐批發生意,業據證人即
告訴人證稱在卷(詳他字卷第26至27頁、本院卷第34頁),且被告供稱略以:係伊拿張美華所有土地供擔保,與告訴人合作骨灰罐生意等語(詳本院97年度審易字第2731號卷【下稱審查卷】第59頁),是由告訴人所證、被告所供,參酌系爭協議內容及系爭抵押土地設定抵押情形,足見本件骨灰罐批發合作之當事人為被告及告訴人,張美華僅係提供系爭抵押土地設定抵押權供告訴人債權之擔保,非如系爭協議書所載由被告、張美華與告訴人一起合作骨灰罐批發生意。
⒉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告訴人出資金額雖為216萬元,然
依告訴人證稱略以:被告係邀伊出資200萬元,因訂約前被告已分2次分別向伊拿6萬元、10萬5千元(合計16萬
5千元),簽訂系爭協議書時尚未歸還,所以記載由伊出資216萬元等語(詳本院卷第34頁、第61頁),被告雖否認上開16萬5千元包含於系爭協議書之出資216萬元,然本件投資確係約定由告訴人出資200萬元之事實為被告所自承(詳審查卷第59頁),且被告亦坦承在系爭協議書簽訂前確向告訴人借用16萬5千元,參酌200萬元加上16萬
5千元後,去除5千元之尾數洽為216萬元,是應認告訴人上開所證尚堪採信,從而本件實際約定之告訴人出資額雖為200萬元,因被告前向告訴人所借月之16萬5千元尚未歸還,故而簽訂契約書時,始記載告訴人之出資額為21
6萬元,使前借用之16萬5千元,得一併受系爭抵押土地擔保,上開事實應可認定。
⒊按稱合夥者,謂2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民法第667條第1項、第2項、第668條、第68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2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合夥契約,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均為全體合夥人之公同共有,其為金錢出資、勞務出資、抑以他物出資均無不同,且於合夥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合夥財產及以合夥名義所負擔之債務,亦俱屬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而本件系爭協議書固有「共同合夥經營」之記載(詳他字卷第7頁),惟系爭抵押土地設定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種類係約定為「金錢借貸」,此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詳他字卷第9頁),則本件系爭協議之性質是否確為合夥已非無疑,況依被告97年6月28日所簽署之同意書記載略以:同意骨灰罐交還被告等語(詳他字卷第21頁),且告訴人證稱略以:因為伊所有之骨灰罐均在被告保管販售中,會擔心,所以才會由被告提供系爭抵押土地設定抵押供擔保等語(詳本院卷第35頁),被告供稱略以:骨灰罐運至後,告訴人委託伊保管骨灰罐等語(詳本院卷第60頁),足見被告、告訴人均認為本件之骨灰罐原屬告訴人所有,被告僅係依約定負責保管並銷售,則系爭協議約定之真義,自應解為由告訴人出資購買骨灰罐,再將骨灰罐委託被告保管及銷售,銷售後扣除成本依約定分配利潤,非骨灰罐買入後為該2人公同共有,依上規定,應認被告、告訴人間之系爭協議,性質上非屬合夥,從而本件由告訴人出資,透過被告協助所購得之骨灰罐均為告訴人所有,應可認定。
⒋另依告訴人證稱略以:銷售骨灰罐所得,以投資金額計算
,15%範圍內之利潤應分配予伊,超過15%部分之利潤分配予被告,沒有賺錢亦需由被告支付以月利率2分計算之利息等語(詳本院卷第34至35頁),且被告亦供稱略以:
確約定利潤未達15%時,需補貼以月利率2分計算之利息等語(詳本院卷第57頁),另本件訂購骨灰罐之事實,有定貨合同1份附卷可憑(詳他字卷第15頁),且告訴人於
96年10月31日、同年11月13分別匯款665,000元、50萬元予 郭俊傑 ,並於收受貨品後支付尾款70萬元予郭俊傑,及另有運費57,904元未為支付之事實,有匯款回條、匯款銀行留存聯、收據各1份附卷可稽(詳他字卷第13頁、14頁、16頁),參酌系爭契約書之約定、系爭抵押土地設定抵押權供擔保及如上所述之事證,則本件被告及告訴人訂定系爭協議之事實,應可認定。
㈡被告就侵占骨灰罐所承部分,核與告訴人證稱略以:97年3
月5日或6日進貨後,3月底要結算銷售所得款項時,就找不到被告,4月時寄存證信函給被告,請其將銷貨明細、庫存明細整理好後會同核對,被告有收到存證信函,但是仍然未提出銷貨明細,5月中旬找到被告時,雖有寫一份明細,但是仍未返還伊出資購買骨灰罐之本金,亦未交付應分配之利潤,97年6月28日去倉庫點貨時,剩下骨灰罐414個,被告有簽同意書,同意由伊取回,取回前暫代保管,因同年7月5日前往載運時,被告說部分骨灰罐已約定銷售予他人,銷售後馬上可收取款項,並已放置於車上,故同意該部分繼續由被告銷售,實際載回378個骨灰罐等語(詳他字卷第27頁、本院卷第38至40頁)大致相符,此外並有存證信函、同意書各1份、庫存清點明細2份附卷可稽(詳他字卷第20至23頁),堪信為真實,所承自得作為認定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
㈢依其上有被告簽名之97年6月28日庫存清點明細記載,當時
被告銷售剩餘之庫存414個骨灰罐中,共有23個待退貨之骨灰罐(8+10+2+1+2=23),此有該明細附卷可稽(詳他字卷第22頁),足見該日被告、告訴人共同清點庫存之骨灰罐時,就有瑕疵需予退貨處理之骨灰罐已作統計,有瑕疵者既已包含在庫存清點之414個骨灰罐中,則所辯侵占銷售款項之骨灰罐數量,另應扣除3、40個瑕疵骨灰罐,即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且被告自承嗣後另銷售36個骨灰罐(詳本院卷第60頁),則本件被告侵占銷售款項之骨灰罐合計為1,072個(【1,450-414】+36=1,072),應可認定。而依被告提出之估價單所示(詳他字卷第36至51頁),被告銷售情形如附表所示,合計銷售601個,有估價單可得計算者,計侵占銷售505個骨灰罐所得之銷售金額918,950元(已返還3萬元),另96個已銷售骨灰罐之銷售日期、客戶雖如附表編號4、13、45、49所示,然銷售金額不詳,其餘
471個(1,072-601=471)骨灰罐銷售日期、客戶、金額均不詳。又因已知之銷售金額尚不足依比例計算之購買1,
072個骨灰罐之成本1,421,263元(【1,865,000+57,904】×1,072/1,450≒1,421,263【元以下四捨五入】),則918,950元均應認係被告侵占之金額。
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按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違背任務之犯罪,而同法之侵占罪則指持有他人所有物以不法領得之意思,變更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者而言,故違背任務苟係將其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意圖不法領得,據為自己所有,自應論以侵占罪,此有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699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本件被告係於執行系爭協議約定之業務時,將屬告訴人所有之銷售骨灰罐所得據為己有,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公訴意旨認應成立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經公訴檢察官於98年7月7日審判時當庭請求變更),容有誤解,然起訴事實既屬同一,爰變更起訴法條逕予判決。被告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犯行之所為,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爰審酌本件被告因積欠地下錢莊債務,經濟狀況不佳,自97年2月起陸續侵占如附表所示,執行銷售骨灰罐業務所持有應返還或分配予告訴人之銷售金額至少918,950元,對告訴人造成侵害,且事後並未予以和解,然事先提供系爭抵押土地供擔保,告訴人可予以拍賣取償,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詳本院卷第7頁),坦承大部分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淑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鈴媖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表:
┌──┬──────┬──────────┬─────────┬────────┐│編號│販出之時間│客戶│販出之種類、數量│銷售金額(新台幣││││││)元│├──┼──────┼──────────┼─────────┼────────┤│1│97年2月16日│東冠│漢玉加工2個│29400│││││ 琉璃 加工6個││├──┼──────┼──────────┼─────────┼────────┤│2│97年2月20日│長庚│木紋3個│18600│││││ 黃玉 心經6個││││││青玉1個││├──┼──────┼──────────┼─────────┼────────┤│3│97年2月22日│ 新楠椿 │琉璃加工2個│18400│││││青斗加工2個││││││漢玉1個││││││紅寶石1個││││││琉璃加工內膽2個││├──┼──────┼──────────┼─────────┼────────┤│4│97年2月30日│長庚社│ 黃玉心經 2個││││││冰玉2個│││├──────┤├─────────┤40200│││97年3月28日││黃玉心經10個││││││青玉2個││├──┼──────┼──────────┼─────────┼────────┤│5│97年3月5日│俊杰│黃玉10個│不詳│││││白玉10個││││││南非黑直6個││││││南非冬瓜4個││││││ 青斗直 6個││││││青斗冬瓜4個││├──┼──────┼──────────┼─────────┼────────┤│6│97年3月10日│長治花園- 陳福來 │黃玉5個│7500││││(屏東縣○○鄉○○路││││││15巷1號)│││├──┼──────┼──────────┼─────────┼────────┤│7│97年3月10日│ 宏隆 │琉璃加工5個│16700│││││ 琉璃素 4個││├──┼──────┼──────────┼─────────┼────────┤│8│97年3月10日│三林禮儀社│琉璃加工2個│15400│││││琉璃加工內膽2個││││││漢玉內膽1個││├──┼──────┼──────────┼─────────┼────────┤│9│97年3月10日│圓滿生命禮儀事業機構│琉璃心經1個│5800││││- 林枝春 │白玉1個││││││琉璃素1個││├──┼──────┼──────────┼─────────┼────────┤│10│97年3月11日│大源石店- 林大吉 │琉璃素2個│3600││││(屏東縣鹽埔鄉新二村││││││德協路120號)│││├──┼──────┼──────────┼─────────┼────────┤│11│97年3月11日│永生-潘先生│冰玉1個│9800│││││白玉2個││││││琉璃素1個││││││ 黑花崗 素2個││├──┼──────┼──────────┼─────────┼────────┤│12│97年3月11日│協興│冰玉2個│22500│││││青玉3個││││││黃玉5個││├──┼──────┼──────────┼─────────┼────────┤│13│97年3月11日│俊杰- 郭俊杰 │黑花崗10個│紅龍、瑪瑙、高級│││││ 女媧石 1個│紅玉各1個部分合│││││黑加工2個│計銷售金額15,000│││││漢玉加工1個│元,其餘不詳│││││漢玉1個││││││紅龍1個││││││瑪瑙1個││││││高級紅玉1個││├──┼──────┼──────────┼─────────┼────────┤│14│97年3月12日│ 花樹下 - 陳平祥 │琉璃內膽2個│6400│├──┼──────┼──────────┼─────────┼────────┤│15│97年3月13日│玉清禮儀社- 黃家清 │琉璃加工6個│15600││││(高雄縣○○鄉○○路││││││41之1號)│││├──┼──────┼──────────┼─────────┼────────┤│16│97年3月15日│ 福仁 - 蔡如梓 │冰玉3個│14000│││││青斗冬瓜2個││├──┼──────┼──────────┼─────────┼────────┤│17│97年3月19日│長治花園-陳福來│琉璃素3個│11200││││(屏東縣○○鄉○○路│琉璃加工1個│││││15巷1號)│琉璃加工內膽1個││├──┼──────┼──────────┼─────────┼────────┤│18│97年3月19日│ 大仁 │黑花崗素1個│13200│││││青斗素1個││││││琉璃素2個││││││琉璃加工內膽2個││││││青斗直1個││││││ 黑花崗直 1個││├──┼──────┼──────────┼─────────┼────────┤│19│97年3月19日│大仁│ 漢玉素 1個│17800│││││漢玉加工內膽1個││││││冰玉1個││││││青斗加1個││││││黑花崗加工1個││││││紅寶石1個││││││白玉1個││├──┼──────┼──────────┼─────────┼────────┤│20│97年3月20日│ 素還真 葬儀百貨公司-│漢玉心經內膽1個│21500││││ 陳士杰 (臺南縣佳里鎮│漢玉素1個│││││鎮山里94之67號)│琉璃素4個││││││琉璃心經1個││││││琉璃心經內膽1個││││││黑花崗心經1個││├──┼──────┼──────────┼─────────┼────────┤│21│97年3月21日│永順│瑪瑙2個│12000│││││青玉1個││││││青玉心經1個││├──┼──────┼──────────┼─────────┼────────┤│22│97年3月21日│ 佳盈 │青斗直2個│2600│││││黑花崗1個││├──┼──────┼──────────┼─────────┼────────┤│24│97年3月24日│ 喜美 │漢玉6個│13200│├──┼──────┼──────────┼─────────┼────────┤│25│97年3月25日│南 榮陽 -順勇社│冰玉2個│12000│││││紅瑪瑙2個││├──┼──────┼──────────┼─────────┼────────┤│26│97年3月26日│花樹下-陳平祥│黃玉10個│8000│├──┼──────┼──────────┼─────────┼────────┤│27│97年3月26日│ 良田 - 黃秋馨 │琉璃素2個│3400│├──┼──────┼──────────┼─────────┼────────┤│28│97年3月27日│良田-黃秋馨│琉璃素8個│13600│├──┼──────┼──────────┼─────────┼────────┤│29│97年3月28日│廣興│黑花崗心經1個│2000│├──┼──────┼──────────┼─────────┼────────┤│30│97年3月28日│花樹下-陳平祥│琉璃內膽1個│7200│││││冰玉1個││├──┼──────┼──────────┼─────────┼────────┤│31│97年3月29日│永順│冰玉1個│3500│├──┼──────┼──────────┼─────────┼────────┤│32│97年3月29日│ 尚盛 │冰玉2個│7000│├──┼──────┼──────────┼─────────┼────────┤│33│97年3月29日│喜美│漢玉經文2個│6000│├──┼──────┼──────────┼─────────┼────────┤│34│97年3月31日│宏隆│琉璃素3個│8500│││││琉璃經文2個││├──┼──────┼──────────┼─────────┼────────┤│35│97年4月2日│新楠椿- 張銘陽 │琉璃內膽經文2個│8800│││││琉璃素2個││├──┼──────┼──────────┼─────────┼────────┤│36│97年4月2日│新楠椿-張銘陽│白玉2個││││││漢玉素1個│17400│││││漢玉經文1個││││││黑花崗素2個││││││黑花崗經文2個││││││黑花崗經文內膽2個││├──┼──────┼──────────┼─────────┼────────┤│37│97年4月7日│桂蘭禮儀社- 張桂香 │琉璃心經8個│39400│││││冰玉1個││││││漢玉素2個││││││漢玉心經內膽2個││├──┼──────┼──────────┼─────────┼────────┤│38│97年4月11日│ 昱興 │琉璃心經4個│29200│││││琉璃素10個││├──┼──────┼──────────┼─────────┼────────┤│39│97年4月12日│大源石店-林大吉│琉璃素5個│9000││││(屏東縣鹽埔鄉新二村││││││德協路120號)│││├──┼──────┼──────────┼─────────┼────────┤│40│97年4月12日│花樹下-陳平祥│琉璃心經內膽1個│3200│├──┼──────┼──────────┼─────────┼────────┤│41│97年4月12日│宏隆│琉璃素12個│52400│││││琉璃心經16個││├──┼──────┼──────────┼─────────┼────────┤│42│97年4月13日│圓滿生命禮儀事業機構│青斗直18個│19600││││-林枝春│黑花崗10個││├──┼──────┼──────────┼─────────┼────────┤│43│97年4月13日│和美│琉璃心經6個│23000│││││漢玉素2個││├──┼──────┼──────────┼─────────┼────────┤│44│97年4月16日│三林│漢玉內膽1個│21100│││││白玉1個││││││青斗直20個││├──┼──────┼──────────┼─────────┼────────┤│45│97年4月16日│新楠椿│黑花崗加工6個│不詳│││││琉璃加工6個││││││琉璃素2個││││││琉璃加工內膽10個││├──┼──────┼──────────┼─────────┼────────┤│46│97年4月21日│ 新成發 │琉璃素22個│55200│││││木紋經文12個││├──┼──────┼──────────┼─────────┼────────┤│47│97年4月25日│福泰- 張時銘 │黑花崗10個│46600│││││琉璃5個││││││青斗直10個││││││黑花崗直10個││││││漢玉素1個││├──┼──────┼──────────┼─────────┼────────┤│48│97年4月28日│千雅禮儀社- 李煒章 │白玉1個│1600││││(高雄縣○○鎮○○路││││││3段811號)│││├──┼──────┼──────────┼─────────┼────────┤│49│97年4月30日│ 龍騰 - 邱金 │青玉11個│不詳│││││冰玉1個││││││內膽5個││├──┼──────┼──────────┼─────────┼────────┤│50│97年5月3日│大源石店-林大吉│黃玉7個│23650││││(屏東縣鹽埔鄉新二村│琉璃素5個│││││德協路120號)│琉璃經文2個││├──┼──────┼──────────┼─────────┼────────┤│51│97年5月5日│天德禮儀公司- 許永隆 │冰玉4個│28000││││(高雄市○○區○○路│白玉1個│││││255號)│漢玉2個││││││黃玉7個││││││青斗直2個││├──┼──────┼──────────┼─────────┼────────┤│52│97年5月8日│大源石店-林大吉│琉璃心經內膽2個│8200││││(屏東縣鹽埔鄉新二村│琉璃素1個│││││德協路120號)│││├──┼──────┼──────────┼─────────┼────────┤│53│97年5月9日│宏恩禮儀公司- 陳睦沅 │黃玉4個│25900││││(屏東縣○○鄉○○路│黃玉心經2個│││││216巷16號)│琉璃心經3個││││││琉璃素2個││││││木紋1個││││││白玉1個││││││漢玉紅寶石2個││├──┼──────┼──────────┼─────────┼────────┤│54│97年5月11日│宏隆│琉璃素4個│7500│││││琉璃加工1個││├──┼──────┼──────────┼─────────┼────────┤│55│97年5月14日│圓滿生命禮儀事業機構│青斗直10個│7000││││-林枝春│││├──┼──────┼──────────┼─────────┼────────┤│56│97年5月16日│ 同益科 │琉璃素1個│5000│││││琉璃加工內膽1個││├──┼──────┼──────────┼─────────┼────────┤│57│97男5月20日│昱興│琉璃加工9個│25200│├──┼──────┼──────────┼─────────┼────────┤│58│97年5月22日│ 金福 ( 粗仔 )│琉璃加工2個│11800│││││琉璃加工內膽2個││││││││├──┼──────┼──────────┼─────────┼────────┤│59│97年5月31日│尚盛│青斗直6個│4200│├──┼──────┼──────────┼─────────┼────────┤│60│97年6月11日│ 黃文德 │青斗直6個│4800│├──┼──────┼──────────┼─────────┼────────┤│61│97年6月13日│宏恩禮儀公司-陳睦沅│琉璃加工6個│38200││││(屏東縣○○鄉○○路│黃玉6個│││││216巷16號)│黑花崗直20個││├──┼──────┼──────────┼─────────┼────────┤│62│97年6月19日│尚盛│青斗直2個│1400│├──┴──────┴──────────┴─────────┴────────┤│以上合計銷售骨灰罐601個,扣除銷售金額不詳部分96個,已知銷售金額之505個骨灰罐││,銷售金額共918950元,另471個骨灰罐銷售日期、客戶、金額均不詳。│└───────────────────────────────────────┘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