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乙○○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34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吳金芳書記官許珈綺調解委員洪慶同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洪慶同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不含強制保險金),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
(簽名:乙○○)
二、原告其餘民、刑事請求均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許珈綺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