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255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告 胡花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胡花鳳、胡學良、胡美珠、蔡榮吉、「何玉蓮」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就被繼承人 胡來春 所遺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及依該協議於110年11月30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惟依附件所示繼承系統表及分割繼承協議書,被告「何玉蓮」似非胡來春之繼承人,亦非該分割繼承協議之當事人,原告此部分請求,似無所據。
二、本件係因被告均未到庭,依原告聲請而一造辯論終結。為避免本院逕依卷內資料而為判決,可能生掛一漏萬情事,請原告於111年11月6日前具狀陳報原告對被告「何玉蓮」起訴之原因事實。倘若此部分起訴有誤認、誤載情事,並請具狀撤回此部分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