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簡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255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告 胡花鳳

胡學良

胡美珠

蔡榮吉

胡瑋婷

何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胡花鳳、胡學良、胡美珠、蔡榮吉、「何玉蓮」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就被繼承人 胡來春 所遺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及依該協議於110年11月30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惟依附件所示繼承系統表及分割繼承協議書,被告「何玉蓮」似非胡來春之繼承人,亦非該分割繼承協議之當事人,原告此部分請求,似無所據。

二、本件係因被告均未到庭,依原告聲請而一造辯論終結。為避免本院逕依卷內資料而為判決,可能生掛一漏萬情事,請原告於111年11月6日前具狀陳報原告對被告「何玉蓮」起訴之原因事實。倘若此部分起訴有誤認、誤載情事,並請具狀撤回此部分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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