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363號

原告正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邦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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