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號

原告 蘇林碧娥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梁家惠 律師

蔡宜蓁 律師

被告 蘇涵德

蘇千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七日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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