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十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七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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